2020年10月1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2023年12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2023)(下稱審查指南)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為適應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進一步簡化專利申請手續,優化審查流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審查指南》有關專利申請手續和事務處理部分進行了全面修改。此次修改充分考慮了新技術快速發展的需要,在事務處理方面為創新主體提供更為便利化的措施,對相關費用進行減免,減輕當事人負擔,同時也對一些規定作出了細化和進一步說明,力圖提高專利申請手續辦理的便利性,進一步提升審查效率。因此,為更好地引導專利申請和審查實踐,現對審查指南本次修改的重點內容進行介紹和解讀。
一、完善專利申請的手續要求
? 明確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或中國港澳臺地區申請人單獨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或者作為代表人和其他人共同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二、優化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要求
? 對于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且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的情形, 允許以批量的方式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無需逐一提出;
三、明確計費標準
? 明確對于各種費用應以人民幣結算 ,當事人使用外幣支付專利費用的,按照銀行將該費用結匯至專利局賬戶之日的匯率結算,以結算之日為繳費日;
四、優化流程期限
? 完善延遲審查相關要求,明確了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提出延遲審查請求,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延遲審查期限可以以月為單位提出請求,對三種專利申請增加了可以撤回延遲審查請求的規定;
五、加強專利服務
(一)新增針對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細化規定
(二)進一步明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主體、時機、作出時限等規定